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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一十七章:是誰在搞事?

作者:秋書銘刻  分類:  | 衍生同人 | 秋書銘刻 | 在柯學中阻止犯罪 | 更多標簽...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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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柯學中阻止犯罪 第一百一十七章:是誰在搞事?

“審判長。”

證人詢問結束后,東馬看向了坐在審判席上的三位法官。

“檢方提供的證明,是說我的當事人,在4月29日晚上11點左右,偷偷溜進會議現場,對高壓電纜動了手腳。”

“但經過對證人的詢問,可以得知在那之前,我的當事人身為洋子小姐的粉絲,自然是在觀看她的節目。”

“即便是在中途離開,驅車達到東京峰會場,從毛利偵探事務所到達那里,最理想的時間也是一小時。”

“也就是說,達到國際會場的時間是23點10分。但是,有一個很關鍵的問題——”

“那就是,我的當事人名下沒有任何車輛。再加上當時天色已晚,即便要租車也會有一定等待時間,更別提跑步過去,或是騎自行車了。”

“更何況,我的當事人家中連自行車都沒有。”

小蘭:為什么聽著,突然有種心酸的感覺?

“綜上所述,我不認為我的當事人,有足夠的時間去犯罪。更何況,還是在有安保人員定點巡邏的情況下。”

“以上。”

敘述完畢后,東馬回到了辯護席上坐下,頓時覺得神清氣爽了不少。

公安所提供的那些捏造性證據,看起來像是那么一回事。

可若仔細觀察的話,會發現諸多的BUG。

或許,是因為捏造證據,栽贓陷害毛利小五郎的人,并沒有真的想讓他頂替這般莫須有的罪名吧。

但無論是出于何種原因,對其所造成的傷害,是無法挽回的。

“檢方有什么需要補充的嗎?”

審判長看向了他。

“沒有。”

“那么,下面進行判決宣告。”

這便是庭審的最后一步了——判決宣告。

法院在公開的法庭上,對被告人口頭宣布評議決定的判斷(“判決”)。

民事審判的判決,即使當事人不出庭也可以宣判,但刑事審判的情況下,只有被告人在場才能宣判。

判決的宣告要告知主文和理由。主文是“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”等刑罰的種類和量。

理由中記載了法院認定的“應當成為罪”,被告人在爭辯的情況下也表示對爭論點的判斷。

刑事審判則遵循”可疑不受懲罰”的大原則,以及檢察官對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。

因此,如果調查證據后未能證明足夠的合理懷疑,則應宣告被告無罪。

“毛利小五郎。”

此時被點名的他,正站在詢問席上,等待著審判長宣判最終結果。

“關于你被告‘東京峰會爆炸’一案。根據檢察官日下部誠、辯方律師東馬的發言,以及各位證人的證詞,通過調查,本庭判決如下——被告,無罪!”

無罪!

太好了!

園子和小蘭激動得,欣喜地抱在了一起。

無聲地歡呼著。

毛利小五郎不禁長松了一口氣,總算是還自己清白了。

他看向了坐在辯護席上的東馬,沒有說話,只是點頭表示了感謝。

東馬也點頭回應了他。

法官從一旁的小門離開后,其余人自然也站起身來,準備離開這里。

因為離開需要辦理手續的緣故,毛利小五郎并不會被馬上釋放,所以并不能在被宣判無罪后,直接離開。

哪怕分居了,也保持著婚姻關系的妃英理,自然仍是毛利小五郎的妻子。

理應該由她去拘置所,等候對方出來。

小蘭自然不會去湊這個熱

要知道,她和父親能夠待在一起的時間,還有很長很長。

但父母一同待在一起的時間,卻很少很少。

她自然不會不識趣的,去做那個電燈泡的。

裁判所大廳。

還沒走出去,就已看見外面的空地上,圍了不少手持攝影機的錄像,以及手持話筒的記者。

要知道今天公審的,可沒什么值得報導的大案啊……

不,不對。

“東京峰會爆炸案”,不就是一樁大案嗎?

不僅牽扯到了警察組織,還涉及了公安捏造證據,不顧事實胡亂污蔑他人、栽贓陷害。

地位本就岌岌可危的公安,這下有夠嗆了。

警視廳方面的高層,怕是也會在今日內,召開記者會,想辦法公關這件事吧?

“真夠熱鬧的啊。”

在東馬感嘆之余,一名身材高大,樣貌平平的中年男子,與他擦肩而過來到了梶井雛子的身旁。

低聲朝她說了一句話。

“議員,研討會那邊馬上就要開始了。”

東馬等人,站在距離梶井雛子身后數米的位置上。

以現在的情況看來,只怕她一走出去,就會被團團圍住吧?

“天吶,外面怎么會有這么多記者!”

饒是園子見到大廳外的情況,都不免小小的驚嘆了一下。

都是沖著誰來的?

東馬?

毛利大叔?

他們都是沒什么太大名氣的人,之前也從未在電視上露臉過。

消息不可能這么快泄露的!

除非,是有誰通知了記者,特意讓他們前來。

“這種情況,出去一定會被圍住吧?”

小蘭看了一眼外面的情況后,也有些擔憂。

說罷,她低頭看向了一旁的柯南,笑道:“倒是柯南不用顧慮這么多。”

“哈哈哈……”

柯南干笑了幾聲,心情有些復雜。

變成現在這么矮的情況,是我的錯嗎?

“對了!”

柯南似乎想到了什么,抬頭看向了佐藤,眨了眨眼睛。

“佐藤警官,你可以讓那些記者離開嗎?”

即便他們不是案件當事人。

但那些記者為了獲得消息,一定會各種詢問庭審現場發生了什么情況,恨不得把每個細節都問得一清二楚。

只因為他們參與了旁聽。

《刑法典》第一百零七條“眾不解散罪”規定:群眾聚集進行毆打或威脅的,公務員下令解散三次以上但仍未解散的,主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禁錮,其他人處十萬日元以下罰款。

但……

這群記者并沒有威脅他們,更沒有毆打他們。

“若真是那樣的話,世界的記者怕是都要失業了。不過佐藤警官當時也參加了搜查,只是‘不小心’被踢出了隊伍,應該也有權去就記者的問題,進行回應吧?”

被踢出搜查?

柯南聽見這番話后,露出了明顯的驚訝之色。

畢竟,這是他第一次聽說過,會有刑警被踢出搜查會議的情況。

雖然很想問,到底發生了什么。

可礙于自己現在的身份,只好將問題憋了回去,耐心等到之后再向東馬詢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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