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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武大秦 104,亭上來客
“佐戈翼。”
這是那里正老人的名字嗎?
張仲沿著記錄戶籍的竹簡一字一句向下看去。“原咸陽城東市里人,關中騎將,百人之長。”
“王九年三月,受騎都尉佐戈竭之令,領騎從攻蘄年宮,事敗,佐戈竭死,佐戈氏三族連坐,廢公大夫爵,贖死,受斷脈之刑,遷蜀。”
“王九年六月,更其戶籍,為廣都縣隱山亭徙隱里人。”
張仲倒吸一口涼氣,攻擊蘄年宮?
這是反賊本賊啊!
本以為只是一個從反的小蝦米,誰知道抓出一條大龍。
不過,這樣的罪名都不死的嗎?
還有,斷脈之刑是什么?
張仲看完對方的戶籍,心中的疑惑不但沒有少,反而更加的多了。
繼續往下看,那個十人敵的女子佐戈萱,沒有正面強攻蘄年宮,只是被處以家人連坐的罪責。
其余的,諸如里監門廣,以及一眾里中黔首的罪名,皆是從反連坐,削爵贖死。
整個里兩百多戶人,被處罰的,贖去死罪的,最少也是個不更的爵位。
張仲剛剛看完,葵兄弟二人和亭卒們就陸續回來了,他們幾乎都是手中捧著竹簡,身后還跟著當地里正。
在與各里正客氣一番,告知他們并不是有案件發生,只是自己想要備份戶籍之后,里正們才放下心回去。
隨后,張仲開始查閱亡,盜兩里的卷宗,但查閱完畢之后,叫木的倒是有幾個,但卻并沒有發現那個告案的黔首的戶籍。
因為,在秦國,若是有人告案,被反坐,戶籍上會有所記載。
而這些叫木的黔首,一個都不是。
線索,似乎又斷了。
張仲揉了揉眉心,有些頭疼。
作為一個軍人,讓他激勵士氣,使得黔首敢于作戰,他或許是一把好手,但辦這種陳年舊案,卻不是他所擅長的。
剛剛放下手中的竹簡,葵就走了進來,他看了一眼桌上的戶籍,示意張仲將其卷起來,隨后,方才出聲。“亭長,有人來了。”
當張仲出門之后,才發現來的人,是一對年輕男女,大約十五歲左右的樣子,男的身材中等,身高大約七尺,女的身材比較嬌小,剛剛六尺二寸。
“汝等,有何事?”
男子看了一眼身邊的女子,眼中全是狗糧的味道。“吾二人,是來記婚的。”
記婚?
張仲一怔,隨后望向身邊的葵,倒不是他不明白記婚的意思,這不過就是秦國辦理結婚證的稱呼,他奇怪的只是,亭長還要管這個?
葵上前一步,靠在張仲的耳邊,輕聲說道。“歸亭長管的,若是在鄉上,便歸鄉上的小吏來管,但蜀郡各鄉亭,因為地處偏遠,山路難行,是以,不必前往鄉上。”
“由亭長登記上報即可。”
地處偏遠,山路難行,就由亭長來做了嗎?
秦國基層的官員真不好當,要是在后世,誰管你難行不難行?“進來吧!”
“汝二人稍待。”
二人隨著張仲走入簡屋,先是輕輕望了一眼房間,隨后才說道。“唯。”
張仲在簡架上找了半天,終于找到了登記結婚的竹簡,上面還很貼心的寫了登記的流程。
“汝二人的驗,可帶了?”
“帶了。”
將兩人的驗看完之后,張仲將其放在幾上。“伐柯和家契有嗎?”
這是說媒人的
介紹信,和家人的同意書,秦國的婚姻在進行合法登記前,需要審查這些東西。
不過,也不是非要不可。
若是結婚雙方,非要強行登記結婚,只要成年了,也可以。
“有。”
張仲剛剛將木牌接過,那個女子猶豫了一下,突然輕聲說道。“亭長,亭長可以給我們念念嗎?”
張仲:?
看見張仲盯著她,女子很有些害怕,輕輕的移動了一步,躲在男子的身后,低聲說道。“念念伐柯上的字,吾二人識不得。”
“想.....想聽一聽。”
原來如此,結婚是大事,想聽聽祝福語也無可厚非。
張仲笑了笑,心中因為找不到線索的郁悶少去了很多,將木牌拿在手上,他嘴唇輕啟,緩緩念到。
“伐柯如何?匪斧不克。取妻如何?匪媒不得。伐柯伐柯,其則不遠。我覯之子,籩豆有踐。”
隨著張仲念出,二人相互對視之間,讓張仲很是吃了一口狗糧。
誰說相親沒有真愛,這不就是?
接下來就是查閱雙方的戶籍,看雙方是不是三代以內的近親,不是,則婚姻成立,是,則以通奸罪論處。
再之后,就是科普律法,張仲將雜律拿起,對著二人說道。“汝二人既然記婚,律法便須得盡知。”
兩人點了點頭,從懷中拿出一卷竹簡,遞給張仲。“有勞亭長了。”
張仲一邊與其講解結婚的律法,一邊在竹簡上寫下律法條例,主要內容是,“夫暴其妻,緣由不論,髡為城旦,除奸不論。”
也就是說,丈夫不管基于何種原因,不能家暴妻子,不然剃去頭發罰為城旦,通奸的,不在這類。
其次,雙方要想離婚的話,需要兩家人先進行協商,達成協議之后,再找亭長登記,不可以一時興起,未經過父母調解就離婚。
并且,秦國是律法明文規定一夫一妻制的,丈夫若是在外有了別的女人,被妻子發現,可以報官,將游行示眾,并黥為城旦。
女子也是一樣。
由于秦國連年征戰,國內男少而女多,所以,也是可以納妾的,但必須經過原配夫人的同意,妻子不同意而強行納妾的,有罪。
還有就是最重要的一條,出自王九年九月的新律令。“禁止淫佚,男女絜誠。夫為寄猳,殺之無罪,夫死再嫁,子不得母,倍死不貞。”
也就是說,男人與別的女人通奸,就像是跑到別人豬圈里的公豬,被妻子或者別人的丈夫當場抓住,可以不報官,直接打死奸夫,無罪。
女方,也是一樣。
這與之前的一條不一樣,那一條是外養,這一條是捉奸,考慮到了人在憤怒之下,所做出的不理智的決定。
最后一條,“夫死再嫁,子不得母,”則是針對女子的。
丈夫死后,女子仍然可以再嫁,但不可以拋棄子女,讓子女失去母親,一旦拋棄,則是死罪。
律法寫完之后,張仲頓時感覺,自己從后世來到秦國,心中大膽的想法,又少了一個。
“可曾聽明白?”
二人將自己不太明白的地方再細問了一遍之后,才點了點頭。“聽明白了。”
“拿去吧!”
將竹簡和“結婚證”遞給二人之后,張仲正準備起身,卻看見二人站在原地,并沒有離開,而是欲言又止。
“汝二人,還有何事?”
“吾夫妻二人,有案要報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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