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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烽 110 試題(一)
天上棉云朵朵,上午的陽光不算毒辣。
考生們入座不久,便也有兵丁開始提著號牌四處巡邏,嚴禁人們交頭接耳,私下串通。
李全搖搖頭,便也不再想其他事情,而是將注意力放回到了眼前的考核之上。
隨著日頭上升,院外傳來三聲梆子聲響,考院內一片寂靜,兩位身著紫袍玉帶的官員剛好立在門外。
其中一人李全認得,正是之前拜訪過的吏部左侍郎任清叔,至于另外一個跟他并行的人,便也不再難猜。
除了右侍郎崔浩便也不會有誰。
兩人在門口一番客氣,同時朝著院內攤手,臉上也布滿了笑容。
“崔大人您請。”
“任大人是主人,您先請。”
見崔浩拱手推辭,任清叔自然不會再客氣,對方說得不錯,這里是自己的地盤,假意客氣一番做不得真。
任清叔一提下擺,直接邁進了院門,臉上的笑容瞬間收起,變得無比嚴肅。
崔浩面色微沉,他只是謙虛一番,沒想到這任清叔居然真不給面子。
“算了,今日本官不是來爭這個的。”
崔浩搖搖頭,邁步跟了上去,仿佛給了任清叔很大面子似的。
其實不然,金朝官員以左為尊,左侍郎的職權是高于右侍郎的。但事情并不能這樣來理解,崔浩雖然是侍右,但身后的靠山卻是宣徽使李喜兒。
所以他雖然職權不如任清叔,但自視甚高,平時對后者多有不屑。
一見兩位正主到來,幾個身著淡青吏服的小吏迎了上來,躬身指著里面解釋著什么。
兩位侍郎在小吏的指引下,沿著院子左邊的走廊開始審視,不時的點點頭,互相交流著看法,假意承讓幾句。
兩人從左邊一直轉到最右邊,最后才回到院中的露天考場之前。
任清叔早已看到了李全所在,不時的忘了幾眼,臉上透著幸災樂禍,只看得李全眉頭直皺,心中不停腹誹。
‘你這老頭好不要臉,找你幫忙你不愿意,如今還想嘲諷。’
他是文院的主考,位置的安排之事,他肯定清楚。
不過他看的同時,一旁的崔右侍也將目光放在了李全身上。
“呵,這就是那李全嗎?”
“稟大人,此人正是。”
“身體清瘦,是該多曬曬太陽,這點上你們安排的不錯。”
崔浩歪頭對著一旁的小吏贊道,對方連呼不敢,說是應當做的。
任清叔只是瞥了一眼那小吏,眼中閃過一絲狠色,當著我的面勾結外人,真當我是泥做的呢?
想到這里,他朝旁邊點點頭,便走出一個胥吏,銅鑼一敲高聲喊道。
“考核開始!”
隨著這聲高呼,整個文院便動了起來,兵丁們抬著試卷,一桌一桌的分發。
院子內一陣沙沙作響。
任清叔笑瞇瞇地看了李全幾眼,意思不言而喻:小子,好自為之吧。隨機朝著崔右侍一拱手:“咋們進去說話吧。”然后便不再管李全的反應,直接邁步進了里屋。
李全眼中不為所動,淡然的從兵丁手中接過考卷,整齊的擺在書案之上。
考卷共有六張,一張稿紙,五張印著考題的正卷。
李全初略的打量一眼,開頭兩道便是律法,接下來兩道便是籌算,最后一道才是策問。
心頭有數,手上的動作便也不急不緩,提筆便在卷首寫上自己的名字,這才正式的分析卷子上的題目。
第一道題律法題,父首子燒人房舍案。
具體案情如下。
順天府民魏忠上告官府,自家房舍三間被人燒毀。有一個叫楊青的人,用繩子將自己的兒子楊買兒捆進官府自首。楊買兒招認,自己為泄恨故意燒毀無人居住的房屋三間。被燒毀的東西價值二十九貫有余。
怎么判決?依據是什么?
此時現場除開李全,估計大多有吸了一口冷氣,大家都沒想到一上來居然就是這么一個難題。
因為以往多是給出一個判決,然后讓考生找出依據,難度適中,是眾人最為熟悉的模式。
但這次卻完全不一樣,只給出一個案子,讓考生自行判決的同時,還要寫出依據。
在場的都是舉薦、蔭萌官,大多數都沒有當官的經驗,以往所看所學都是從書里來的,冷不丁的給他一個案子,反而不怎么會判決。
不過李全不一樣,他當了半個多月的錄事判官,對判案之事已經十分熟悉。
一眼便看出了此案中的難點。
楊買兒所招認的,是故意燒毀魏忠無人居住的房屋三間。
按舊例“故意燒毀私家房舍者絞”,便可以直接判楊安兒絞候監。但這么做的話,未免有刑訊太嚴之責,所以便要找依據,為他減免罪責。
恰好的是,李全就曾經讀到過相關的案列。
雖然故意燒毀房舍是死罪,但若是無人居住的話,兇手便沒有了殺人的意圖,按舊例徒罪五年。
不過想判徒罪也很困難,因為若想引用這條律法的話,便要清點被燒毀的財物,只要財物損失超過二十貫,就與強盜行徑相似了。
按舊例“強盜二十貫者絞”,楊買兒依然是死路一條。
換了別人,或許就沒有了辦法,只能無奈在考卷上寫下“絞候監”三字完題,這樣的話,這題多半得不了分。
此次考核五題,按理說五中三即可,但為了保險,最好是五中四、甚至全中。
如果這一題沒有答對,那么接下來就不能再有錯誤了。可接下來除了兩道算籌之外,就還有一道策問題......
這題太過主觀,考官說你不合適,你就不合適,根本不用什么手段,就能將自己給刷下去。
李全嘴角微翹,心中已有了定數。
要想判決此案,還有幾個字是不能忽略的。
那就是楊青自縛其子到官府自首這一事實,按舊例“若于法許相容隱者為首及相告者,各如罪人身自首法。”
意思就是,罪犯的父兄親人能主動自首交代罪行的,那罪犯就能算自己自首。
金承唐律,這種代替罪犯自首的行為,叫做遣人代首,也算自首的一種。
而這條律法的后面還有補充,“即自首不實及不盡者,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;至死者,聽減一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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