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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五十二章 分析

作者:二子從周  分類: 歷史 | 架空歷史 | 二子從周 | 蘇廚 | 更多標簽...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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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廚 第五百五十二章 分析

第五百五十二章分析

蘇油點頭:“介甫公所言的確是事實,但是明公難道沒發現,這發展速度越來越快,規模越滾越大嗎?”

“明公在朝堂之上駁斥眾議,道是一部《周禮》,理財居其半,周公豈為利哉!這話蘇油贊同。”

“理財所為政事,政事所為國家與民眾,故理財乃所謂義也。這話蘇油也贊同。”

“但是參政,理財得有道啊,國家財計,與商賈經營最大的區別,在于商賈唯利是圖,而國計要兼顧國用和民生。”

王安石有些不悅:“朝廷預備的敕告說得很清楚:比年災傷,賑貸多出省倉。而省倉以待廩賜。尚若不足,而又資以賑貸。此朝廷所以難于施惠,而兇年百姓或不被上之德澤也。

今諸路常平、廣惠倉略計千五百萬以上貫石,斂散之法,未得其宜,故愛人之利未溥,以致更出省倉賑貸。

今欲以常平、廣惠倉見在斛斗,遇貴量減市價糶,遇賤量增市價糴,其可以計會轉運司用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,亦許兌換,仍以見錢,依陜西青苗錢例,取民情愿預給,令隨稅納斛斗,半為夏料,半為秋料。

內有愿給本色給,或納時價貴,愿納錢者,皆許從便;

如遇災傷,亦許于次料收熟日納錢,非惟足以待兇荒之患。”

“明潤,新法開宗明義,這難道不是為了國用,兼顧民生?”

蘇油正色道:“介甫公,那我們來慢慢分析。”

“首先得考慮到,大宋人戶,分為五等,這五等的構成,就如一座大山的形狀,越往下基數越大,越往上基數越小,對吧?”

王安石點頭:“四等以下,占戶數的七成,三等以上只占戶數三成。”

蘇油繼續說道:“而對財富的掌握,卻倒了過來,國家七成財富,掌握在三等戶以上的手中,對不對?”

王安石點頭:“大宋的問題就在這里,《青苗法》也是為此出臺,抑制兼并,當不至于富者愈富,而貧者益貧。”

蘇油說道:“這個想法是很好的,但是參政的青苗之法一行,卻是上兩等斷了放貸之利,下三等空有得惠之名,傷害了所有人的利益。雖然條令與桑弘羊之法不同,可結果又與桑弘羊之法有何區別呢?”

呂惠卿不能不說話了:“怎么會傷害所有人利益呢?這點我們已經考慮清楚了,根據五等戶籍,確定借貸數目。高等可多貸,低等可少貸。”

“第五等戶不得超過一貫五百文,第四等戶不得超過三貫,第三等戶不得超過六貫,第二等戶不得超過十貫,第一等戶不超過十五貫。”

蘇油說道:“寺判沒明白我的意思,你這個做法的目的,并不是從扶持農人脫貧的角度考慮,其目的僅僅只有一個——保住國家的資產。”

“也是因為這個原因,《青苗法》中還對主客戶做了區分,客戶也可以借貸青苗錢,但要求必須與主戶合保,并視主戶家產多少而決定貸款發放額度。”

“從大宋法律關系來說,客戶和主戶,本來只存在雇傭關系,強行規定主戶為客戶擔保,這本身就不合法也不合理的。究其原因,僅僅是因為客戶沒有償還能力,所以便以主戶之產作保,以保護國家貸款不受損失而已。”

呂惠卿認為自己沒毛病:“國家財物,當然要保其不失。”

蘇油搖頭,繼續背誦條文:“以十戶為一保,約錢數多少,量人戶物力。令、佐躬親,勒耆戶長識認。每戶須俵及一貫以上,不愿請者,不得抑配。其愿請斛斗者,即以時價估作錢數支給,即不得虧損官本,卻依見錢例紐斛斗送納。”

“我想問的是,要是農戶偏偏就是虧損了官本,那該怎么辦?水旱非時,難道律文規定了不得,就真的不得嗎?”

“我們接著往下:客戶愿請者,即與主戶合保,量所保主戶物力多少支借。如支與鄉村人戶有剩,即亦準上法,支俵與坊郭有抵當人戶。結保請領青苗錢,每保須第三等以上有物力人充甲頭。”

“這里提到了保主戶,甲頭的物力和坊郭人戶抵當,蘇油想問,是不是農戶和坊郭人戶虧損之后,就用這些保主戶,甲頭的物力充抵?”

“諸戶結保,名義上是防止游手好閑之徒冒借多借的事情發生。其實質,還是因為保戶其家產可以作為青苗款的抵押而已,還是出于‘不得虧蝕官本’這條文字。”

呂惠卿不覺得有什么毛病:“天下不皆如此嗎?難道四通商號在蜀中,不也是如此?”

王安石以為蘇油與司馬光曾公亮一樣,是準備提利息過高那一套說辭:“明潤,對賑濟百姓來說,二分息固然不及一分息,一分息固然不及不利而貸之,貸之固然不若與之。但是以明潤之能,自然知道那些迂儒所議不行。為什么呢?因為來日不可繼也。”

“不可繼,則是徒知惠,然不知為政。此非惠而不費之道也。”

“要放貸,必然會產生官吏之俸,輦運之費,水旱之逋,鼠雀之耗。難道不應該通過貸款收息,努力增加倉儲,待其饑不足而直與之嗎?沒有這二分息,行嗎?”

蘇油再次搖頭:“參政,這個我們一會兒再說。律文上還有:如依以上定額貸出,更有剩余本錢,其第三等以上人戶,委本縣量度物力,于以上所定錢數外,更添數支給。”

“各位只考慮到各人戶踴躍貸款,縣中拿捏的情況。想沒想到過,各人戶不愿借貸,而州縣硬性攤派之弊?”

“還有:在夏秋兩次收成之后,隨兩稅償還所借青苗錢時,須在原借數外加納三分或二分息錢。”

“以諸位之能,可知我大宋官員的德性,他們是會選擇就高不就低呢?還是就低不就高?所以說,將《青苗法》收息定為三分,不為過吧?”

“剛剛我說過,國家財政治理,和尋常商賈經營,有很大的不同,不能只看近利。如果眼光僅僅落在官本盈虧這四個字上,就是已經落了下乘。這不是經濟之道,而是商賈之道。”

“經濟之道,在于使民得養,使國足用,民富而國強,國強而民富,兩者不能分割開來。”

“三分之利,其實與如今民間普遍借貸的四分相近。”

“這世界上沒有誰是傻子,參政和寺判所言民間近倍之息,那是青黃不接之時,富戶煎迫小戶的辦法,但不是主客戶之間長期合作的辦法,也不是鄉間的常態。”

“如果這樣,則小戶必然視大戶若仇寇,那《青苗法》中要求大小諸戶聯保的基礎,就同樣不存在。”

“正常鄉村中的農業春秋兩貸,據我調研,其實只是收益的近倍,不是本金的近倍。否則借貸之人,一年之后如何償還?如果這是大宋的普遍現象,大家想想,這個國家還能維持百年?”

“當然我不是說這四分息就不厲害,四分息,已經將農人一年所得幾乎掠奪殆盡,剩下的那點,僅夠一家人維持半條命。”

“但是三分息就能緩解這個問題嗎?三分息或許能解二等戶,三等戶一時煎逼之急,但是對四五等戶來說,又有多少區別呢?維持半條命變成維持大半條命而已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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