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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十六章 組合拳(上)

作者:蝦寫  分類: 都市 | 商戰職場 | 蝦寫 | 覆手 | 更多標簽...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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覆手 第八十六章 組合拳(上)

面對曹云的步步緊逼,檢察官并不著急,面向陪審團道:“根據我們的調查,野子本人是不具備任何醫療資格,也沒有進行過相關的培訓。我們做一個假設,假設手指是野子自己切下來,一,不可能會進入浴室的下水道。二,野子會馬上就醫。但是周邊診所,醫院沒有野子的醫療記錄。有資格做斷指重植手術的醫院,也沒有野子就診的記錄。”

曹云站起來道:“說不準是她臨時學習了包扎術,自己切下來,去外地或者外國再進行治療呢?在斷指之前,她先捆綁手指,讓手指血液難以流動,這樣砍下手指之后,她可以自己臨時的處理傷口。”

檢察官這次沒有反對,問:“辯護律師認為野子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?”

曹云道:“為了誣陷被告人上泉,他們夫妻關系很差,這點鄰里可以證實。但是在這種情況下,明子卻同意丈夫給自己購買七千萬的意外死亡保險,這其中難道沒有貓膩嗎?”

這里說明一下,連一些律師都搞不清楚的問題:他殺符合意外保險賠付嗎。首先有幾個前提,受益人殺死投保人,肯定不會將保險金賠付給受益人。第二個條件,投保人主動挑釁導致被殺或者做出危險行為導致死亡,不予賠付。意外的解釋是:非本意,非疾病,突發,外來四個條件,所以他殺是屬于意外保險賠付范疇的。假設是受益人殺害了投保人,保險公司一樣要賠付,賠付金將轉為投保人遺產由法定順利繼承,受益者要繳納遺產稅。諸如正常賠償給受益人,受益人是不用交稅的。

檢察官反問:“辯方律師認為是野子假造了現場,并且切下斷指后潛逃,目的是為了誣陷被告。”

曹云道:“不排除這樣的可能。”

檢察官道:“根據東唐法律,就算被告被定罪,最后判處絞刑,也需要數年的時間進行層層核驗。這代表著野子數年內不能露面,也不能使用自己的任何證件。即使被告最終被處死,野子出現,也將面臨著最少二級謀殺罪的指控,更不用說拿保險金了。我很佩服被告律師的腦洞,但是只要野子有一點點理智,應該知道離婚要比斷指誣陷要強一萬倍。”

這話說到死穴上了,曹云回答:“也許她就喜歡這么做呢?”

檢察官一笑,不理會曹云,面向明子,問:“證人,如果以被告律師所說,野子自己砍下自己的手指,會造成怎樣的血液噴濺效果?”

明子回答:“我之前已經證明,野子手指離開身體時候,最少處于大量失血的狀態,這個狀態的野子是無法自己切下手指。就算野子事先捆扎了手指,一口氣砍下自己整根手指,也必然造成血液噴濺。”

檢察官面向陪審團道:“我們沒有在廚房發現噴濺的血液,甚至沒有發現血液,也就是說,野子自己切手指的現場肯定不在廚房,那會是客廳還是浴室?請注意證人所說,是一刀砍下手指,砍的痕跡在哪呢?難道野子已經厲害到凌空砍下手指的境界嗎?”

曹云道:“也許是野子的幫兇,在家外協助砍下的手指呢?”

這是典型的鉆牛角尖。檢察官笑了,面對陪審團:“我只能說辯方律師的腦洞無比的新奇。”鉆牛角尖,就算是鐵案也能鉆的。比如有人目擊A將匕首從B胸膛拔出來,B的律師可以說,A故意用生命陷害B,用言語引誘B摸上匕首,B因為初次見這種場面,下意識的聽從傷者的話語,A拔出了匕首,B剛好接過匕首,恰巧被證人看見了這一幕。

陪審席上一片輕聲交頭接耳。

在聽審席上的令狐蘭側身對令狐恬兒道:“曹云如果只有這一手,恐怕不行了。陪審團態度表示他們相信野子已經死了,不會接受曹云鉆牛角尖式的狡辯。”

曹云聽周邊竊竊私語,深出口氣,道:“我沒有問題問證人,如果可以,我想請我的證人出庭作證。”

檢察官點頭,表示他也沒有問題了。

曹云回到位置上,接過高山杏毛巾擦掉臉上汗水,道:“這個檢察官很難搞。”

曹云在高巖市沒有上庭的記錄,在東唐雖然接觸過的松本案也有陪審團,但是曹云的切入點非常狠,主導了案件的進展,對方檢察官被奇招打的根本沒法還手。這次顯然不一樣,對方檢察官的功課做的非常足。

曹云看過去,檢察官似乎很善意的對曹云笑了笑,看的出來他也不輕松,頭發都濕了。不管怎么說,第一回合他是贏家。

……

曹云第一位證人是上泉的鄰居。

曹云只有一個主要問題:“你最后見到野子是什么時候?”

鄰居回答:“X1號(家暴當日,也被懷疑野子被分尸的當晚,第二天傍晚上泉報警野子失蹤)晚上十一點多,野子一個人在后院草地吸煙。我知道她被上泉打了,關心的詢問了幾句,野子告訴我沒事,上泉已經向她道歉。”

曹云問:“野子經常在后院吸煙嗎?”

鄰居回答:“是的,野子自己說過,上泉不吸煙,她照顧上泉的健康。他們后院有一個專門野子抽煙用的小亭子,還有座椅和煙灰缸。我和野子做了一年多的鄰居,只見過她在后院抽煙。”

曹云再問:“X1號最后見上泉是什么時候?”

鄰居回答:“上泉心情似乎不好,晚飯后就看他一個人在房子正門門口看書,一直到晚上十點多左右。”

曹云對法官道:“我的問題問完了。”

法官看檢察官:“檢控方有什么問題要詢問證人?”

檢察官回答:“沒有。”他有些莫名其妙,這說明什么呢?這個問題出現在鄰居的筆錄上。

曹云道:“我希望法官同意傳喚第二位證人。”

“傳辯方第二位證人。”

……

曹云的第二位證人是街口賣早餐的大嬸。

曹云問:“請問案發當天,也就是X2號早上,你是否見到過上泉?”

大嬸回答:“見過,應該是六點五十八分,反正是將近七點,他向我買了簡易快餐套。”

“你怎么記得那么清楚?”曹云問。

大嬸回答:“他趕著去公司,牛奶沒接穩掉地上。猶豫我先插入了吸管,牛奶流出來。我要給他換一盒,他說不用,用手清潔一下牛奶吸管就匆忙的開車離開。他剛走,教堂的鐘就響了,當時是七點整。”

曹云道:“我問完了。”

法官:要不要?

檢察官:要不起,過。

曹云想證明什么?檢察官這次是真的看不懂了,X1號晚上十一點半到X2號早上七點,上泉沒有證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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